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58號
TYDV,109,司拍,258,2020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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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鍾文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長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1932建號,增列共有部分)。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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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