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福均、韓佩庭、韓福隆、韓明君、鄭富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鄭富英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是否拋棄繼承。
二、請提出催告函送達鄭富英所有繼承人之送達郵件回執(
原109 年3 月23日催告函所補正之回執有缺漏)。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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