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81號聲 請 人 林怡汝(即林旺全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發行公司欄位(發行公司為集盛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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