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許益菖即雙生土木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更正並提出完 整正確之附表(請增填發票人之法定代理人高曉苓、受款人 雙生土木工程行)、未釋明票號NN4395707 係於發票人交付 前或後遺失,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7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