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016號
TYDV,109,司促,23016,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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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1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顏巧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零肆拾捌
  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
  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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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