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751號
TYDV,109,司促,22751,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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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51號
債 權 人 羅博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宜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宋宜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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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