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76號
債 權 人 魏鑫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欣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宋欣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
四、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民國109 年8 月17日
起算,或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擇其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