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615號
TYDV,109,司促,22615,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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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15號
債 權 人 承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喬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國喬興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發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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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陽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喬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