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15號
債 權 人 承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喬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國喬興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發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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