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553號
TYDV,109,司促,22553,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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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5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貴榮陳美香陳牡丹陳美雲陳貴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貴能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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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