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339號債 權 人 方家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志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若無約定者 ,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 部分之聲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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