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295號
債 權 人 黃玉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白昌恩、丁玫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
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三、請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四、請釋明債務人白昌恩、丁玫文是否為連帶關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