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210號
TYDV,109,司促,22210,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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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210號
債 權 人 張鑫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佩宜律師(即徐應蕙之遺產管理人)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遺產管理人選任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二、請釋明請求原因事實是否為所代墊之喪葬費、醫療費用
    ,如是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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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