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210號債 權 人 張鑫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佩宜律師(即徐應蕙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遺產管理人選任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二、請釋明請求原因事實是否為所代墊之喪葬費、醫療費用 ,如是請具狀更正。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