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92號債 權 人 黃世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婉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三、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