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578號
TYDV,109,司促,21578,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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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78號
債 權 人 陳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智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
  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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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