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569號
TYDV,109,司促,21569,202008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69號
債 權 人 陳昭益 
債 務 人 NUNEZ EMILY VILLAGRACIA



債 務 人 CUETO SHERLYN MALPAL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肆佰肆
  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