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65號
債 權 人 天眼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天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聖修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林聖修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實際支付71988 元之發票(估價單為未含稅金額
)。
三、請提出對債務人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聖修催告還
款之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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