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0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大埤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彬
債 務 人 蔡億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貳萬貳仟貳
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