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219號
TYDV,109,司促,21219,202008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19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羅蘭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還款函及回執。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