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132號
TYDV,109,司促,21132,202008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32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詹秉蓁(原名:詹依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肆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拾萬零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柒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柒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萬參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萬柒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柒萬零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