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92號債 權 人 郭采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寶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票號0000000 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 票日108 年7 月1 日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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