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092號
TYDV,109,司促,21092,20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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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92號
債 權 人 郭采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寶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票號0000000 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
  票日108 年7 月1 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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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