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92號債 權 人 郭采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寶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寶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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