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89號債 權 人 彭朋深即炬律專利商標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敬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人彭朋深即炬律專利商標事務所獨資經營之登記資 料。二、表明向債務人請求金額之依據(受文者有二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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