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089號
TYDV,109,司促,21089,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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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89號
債 權 人 彭朋深即炬律專利商標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敬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彭朋深即炬律專利商標事務所獨資經營之登記資
  料。
二、表明向債務人請求金額之依據(受文者有二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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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