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085號
TYDV,109,司促,21085,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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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85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廣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天送 

債 務 人 黃卿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陸萬貳
  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肆萬壹
  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貳萬零
  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伍萬捌
  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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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