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40號
債 權 人 蔡啟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方人力派遣有限公司、世裕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東方人力派遣有限公司、世裕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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