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21號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榮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雲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帳務明細表。 二、請釋明利息自109年5月25日起算之依據。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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