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021號
TYDV,109,司促,21021,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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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21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雲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帳務明細表。
  二、請釋明利息自109年5月25日起算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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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