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91號
債 權 人 阮氏秋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麗雲(即陳新德之繼承人)、陳麗曲(即
陳新德之繼承人)、陳玉萍(即陳新德之繼承人)、陳玉蓓(即
陳新德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陳新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陳新德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