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691號
TYDV,109,司促,20691,202008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691號
債 權 人 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顯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士哲即振嘉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蘇士哲即振嘉實業社之設立登記
  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
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