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691號債 權 人 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顯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士哲即振嘉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蘇士哲即振嘉實業社之設立登記 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