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926號債 權 人 柯品瑜(原名:柯靜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閎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影印清晰之釋明文件影本。二、查報債務人蔡閎聿是否居住於桃園陳報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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