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925號
TYDV,109,司促,19925,2020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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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925號
債 權 人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債 務 人 黃德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暨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 年8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提出全部票據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支票
  票號DB0000000 號之退票理由單,於法不合,其聲請支票票
  號DB0000000 號支票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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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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