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46號
債 權 人 黃瑞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彭秀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 他足以證明得向彭秀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等 。註:本件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並請提出本件 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 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另請表明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否,請表明不請求利息;若是,請表 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並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 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利息)。,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17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