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07號債 權 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依琳、吳忠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表明本件債務人。三、提出聲請狀繕本二份。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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