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807號
TYDV,109,司促,19807,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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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07號
債 權 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依琳吳忠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本件債務人。
三、提出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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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