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7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育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徐育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 9 年7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9 年8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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