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02號
債 權 人 鼎藏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瑞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珮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張 珮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 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 明)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張珮真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 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鎮區○○路00號」或「桃園市○○ 區○○○路○段00號」。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7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2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