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771號
TYDV,109,司促,18771,20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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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71號
債 權 人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沃富康流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500 元、未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沃富康 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未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30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雖有補繳聲請費500 元,然逾期迄未補正提 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沃富康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業已解散,未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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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沃富康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