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210號
TYDV,109,司促,18210,202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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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10號
債 權 人 王杏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洪郡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洪 郡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其他足以證明得向洪 郡佑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本件借 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 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 正、反面影本)。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21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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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