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94號
債 權 人 吳英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禎泉科技有限公司、彭鳳丹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並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彭鳳丹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 本(彭鳳丹若有於票號LG0000000 、LG0000000 、LG000000 0 號支票背書,請提出前開三紙支票背面影本,若無法提出 請求之依據,則請撤回對彭鳳丹之請求),並請表明本件是 否請求利息?若是,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利率,並釋明其依 據;若否,請表明不請求利息。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9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 8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法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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