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7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債 務 人 黃敏誠(即黃翁秋、黃金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合慎(即黃翁秋、黃金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美慧(即黃翁秋、黃金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敏誠(即黃翁秋、黃金煌之繼承人)、黃合慎(即
黃翁秋、黃金煌之繼承人)、黃美慧(即黃翁秋、黃金煌之
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翁秋、黃金煌之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黃月桂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