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75號
債 權 人 吳少景
債 務 人 楊邵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
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 條亦有明定。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按月息3 %計算之利息部分,已超過週年利
率20%,故依法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債權
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與前揭規定明顯有違,自屬無據而無
理由,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