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171號
TYDV,109,司促,16171,2020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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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1號
債 權 人 謝許愛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志松(即楊金龍之繼承人)楊志裕(即
楊金龍之繼承人)、楊志勝(即楊金龍之繼承人)楊志明(即
楊金龍之繼承人)、楊麗華(即楊金龍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據楊金龍為發票人
  之本票影本,金額總計為200 萬元),並表明本票提示日以
  及票號No032227之到期日(所提影本毀損無法辨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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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