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19號
債 權 人 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清發
債 務 人 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文
債 務 人 尊藏帝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滿紅
債 務 人 蕭家權
債 務 人 羅鈺瀅
債 務 人 黃啟明
債 務 人 廖卿伶
債 務 人 周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尊藏帝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
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得
對債務人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尊藏帝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蕭家權、羅鈺瀅、黃啟明、廖卿伶、周淑慧請求之其他釋
明文件(如: 承攬契約或其他締約文件,須明顯觀之締約當
事人方為何人)。經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6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得對債務人蕭
家權、周淑慧、羅鈺瀅、黃啟明、廖卿伶請求之其他釋明文
件(如: 承攬契約或其他締約文件,須明顯觀之締約
當事人方為何人),復參酌前開部分請求經判決予以駁回,
於法不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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