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36號
債 務 人 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奕霈
人
債 務 人 駿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奕霈
上列債務人即異議人與債權人蔡翠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即
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底僅有異議人鍋大師餐飲股
份有限公司、駿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故
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章,或提出經異議人蓋
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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