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0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 務 人 陳筱玲(即陳友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琇茹(即陳友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彥均(即陳友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友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七八計算
之利息,暨按利息總額最高以參仟柒佰肆拾肆元為限,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所為之109 年度司促字第
00000 號駁回裁定,經債權人於提起異議之同時補正,故予
以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