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702號
TYDV,109,司促,11702,2020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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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0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 務 人 陳筱玲(即陳友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琇茹(即陳友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彥均(即陳友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友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七八計算
  之利息,暨按利息總額最高以參仟柒佰肆拾肆元為限,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所為之109 年度司促字第
  00000 號駁回裁定,經債權人於提起異議之同時補正,故予
  以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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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