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9號
原 告 毛顯剛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黃泓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二、因本件尚有訴訟費用漏未補繳之情形,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確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何及其計算式,並將繕 本自行寄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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