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停止優待機票申請及使用權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64號
TYDV,109,勞訴,64,2020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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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自安 
      鄭嘉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勞訴
字第64號確認停止優待機票申請及使用權無效事件,上訴人等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張自安鄭嘉玉等人之上訴聲明第2 、3
項分別為「㈠確認被上訴人停止上訴人張自安之優待機票申請及
使用權意思表示無效。㈡確認被上訴人停止上訴人鄭嘉玉之優待
機票申請及使用權意思表示無效。」,該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然因其性質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之規定,該部分聲明均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本件上訴人張自安鄭嘉玉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核定分別為26,00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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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