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楊明廣
相 對 人 八桃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壹佰捌拾捌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查相對人組織型態為合夥,其負責人為王金裁,合夥人為陳 怡霖,有經濟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自應列 其負責人王金裁為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在 桃園市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 臺幣6 萬188 元,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存卷為證,應足認定兩造 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 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