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87號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李明仁(即李明智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謝李阿桂(即李明智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秋純(即李明智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秋霞(即李明智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秋桃(即李明智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秋束(即李明智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張李秋琴(即李明智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林飛勇(即李秋香之繼承人、李明智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林意祥(即李秋香之繼承人、李明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壹拾陸萬 貳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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