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615號
債 權 人 吳宗慶即宏益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沁即阿格鞋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吳宗慶即宏益鞋行請於聲請狀補蓋公司章。
二、請提出阿格鞋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李沁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
提出請款單及發票影本(通訊軟體催收貨款訊息未經李
沁即阿格鞋店讀取,不生催告效力。)。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