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615號
TYDV,109,促,615,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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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615號
債 權 人 吳宗慶即宏益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沁即阿格鞋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吳宗慶即宏益鞋行請於聲請狀補蓋公司章。
  二、請提出阿格鞋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李沁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
    提出請款單及發票影本(通訊軟體催收貨款訊息未經李
    沁即阿格鞋店讀取,不生催告效力。)。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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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