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570號
TYDV,109,促,570,202008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57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董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零玖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