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445號
TYDV,109,促,445,202008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4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鄭惟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沃富康流通事業有限公司黃明根鍾健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沃富康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
    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
    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
    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
    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
    、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沃富康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