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311號
TYDV,109,促,311,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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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11號
債 權 人 潘品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榮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公證書後附之完整契約影本。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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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